(草 案)
总 则
组织名称:中文名称为:北京设备管理协会盾构机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为:Professional Committee for Shield Machine of Beijing Management Managed Association。英文缩写PCSM。以下简称“本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北京市设备管理协会的分支机构,受北京市设备管理协会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由从事盾构机管理、使用、维修、保养、研究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科技工作者及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专家学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盾构行业信息交流的平台与对外合作交流的窗口,也是政府有关部门联系盾构机相关科技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以提高盾构机安全使用周期、节能降耗为目的,以服务为中心,致力于盾构行业科技领域的学术交流和信息沟通,促进盾构机管理、使用、维修、保养专业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为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我国盾构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范围是:
(一)组织学术研讨会议,开展盾构机科技领域的学术交流和研讨;
(二)编辑、出版报刊、杂志,建立网站,促进盾构行业内信息交流;
(三)组织专家学者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盾构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及其他技术性文件;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委托,组织专家学者承担有关盾构行业的科技咨询、质量验收和技术成果鉴定;
(五)组织各种技术培训,提高盾构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六)开展其他有关盾构行业的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一)单位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自愿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自愿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基本条件
拥护本专业委员会的章程,能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有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意愿。
单位会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法人资格并具有良好信誉和影响力并从事盾构机管理、使用、维修、保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
2、愿意支持并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个人会员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或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盾构行业科技工作者;
2、热心支持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3、在盾构行业有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并具有教授、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正高)以上职称或处级以上(含)领导,经单位会员推荐,本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审核,可成为资深会员或荣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单位会员
从事盾构机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团体,由单位直接向本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交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审核,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专业委员会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
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本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颁发本专业委员会会员证,即成为本专业委员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展览会、咨询、培训、科普等各类学术活动;
(三)免费获得本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学术刊物和有关信息资料;
(四)优先在本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刊物和会议上发表论文;
(五)优先获得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服务;
(六)有权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或提出批评、建议;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单位会员义务
1、遵守本专业委员会章程,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决议,维护本专业委员会合法权益;
2、协助本专业委员会开展相关学术、技术活动和科普活动,动员和支持会员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和撰写论文;
3、协助做好本单位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并积极开展学术活动;
4、向本专业委员会提供信息、资料等。
个人会员义务
1、遵守本专业委员会章程,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决议,维护本专业委员会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类学术、技术活动,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3、向本专业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等。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业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主要由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推选,资深会员及荣誉会员可作为特邀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为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设备管理协会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其中除秘书长及1名副秘书长为专职外,其余都为兼职。
理事会理事长为本专业委员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当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理事长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三)在盾构机使用、管理、维修、保养领域有较大贡献和影响;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决定设立本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决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
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及资深会员、名誉会员的审核认定;
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算,决算;
审议决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长主持,因特殊情况理事长不能主持,理事长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场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中的(一)、(四)、(五)、(七)、(八)等项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重要文件;
必要时指派一名副理事长临时行使理事长的上述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常设办公机构,除专职秘书长、副秘书长一名外,秘书处设专职办公人员若干人。
秘书处在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和名誉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和名誉顾问由理事单位从资深会员和荣誉会员中选拔推荐,由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五章 活动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源:
(一)从本专业委员会下设的盾构机维保中心服务费中按一定比例提;
(二)从本专业委员会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收取费用中按一定比例提成;
(三)单位会员及理事单位赞助。
第二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北京市设备管理协会审查审核,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提出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北京市设备管理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须在北京市设备管理协会以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后剩余资产,在北京市设备管理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专业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名称及与本专业委员会名称有关的专用标志(如会徽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复制用于商业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聘书和会员证,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统一制作颁发。任何单位、团体、协会和个人均不得复制。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0年7月17日在本专业委员会理事大会上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专业委员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办公地址(理事会秘书处):北京雁栖工业开发区雁栖大街9号。
北京设备管理协会盾构机专业委员会
201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