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盾构工程协会第三届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根据《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文件和《北京盾构工程协会章程》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协会管理,规范协会工作,增加协会的活力和凝聚力,保障协会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协会会费收取办法及使用管理规定。
一、会费缴纳标准
协会会费缴纳标准按照不同的单位会员类别确定,由单位负责缴纳。
会费缴纳标准规定如下:
会员单位类别 | 会费标准(元/年) |
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单位 | 30000 |
理事、监事单位 | 20000 |
会员单位 | 5000 |
二、收取会费提供的基本服务
(1)为会员单位提供合作、交流的服务平台;
(2)为会员单位提供市场信息服务平台;
(3)利用协会专家库,为会员单位提供科研技术服务,解决企业生产中的一些技术难题;
(4)组织技术人才培训;
(5)为会员单位和政府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在政策层面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建议;
(6)维护会员单位的社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7)利用协会自媒体(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网站、微博等)为会员单位进行企业信息和形象宣传服务;
(8)向会员单位提供协会会刊。
三、会费收取办法
单位会员缴纳的会费由单位财务部门将应缴纳的会费转入北京盾构工程协会账户。协会财务部门在收到会费后,应及时向会费缴纳单位开具会费收据。
四、协会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1、协会会费在协会财务制度严格控制和协会监事会的监督下使用,主要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开展和协会工作运行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2、协会会费使用接受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处和北京市有关财税部门的监督检查。
3、协会每年在召开会员大会时,由秘书长向大会作会费使用情况报告,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
五、本规定由北京盾构工程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按规定备案之后生效实施。
六、本规定如需修改,应由协会理事会提出修改理由和修改意见,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能生效。